什么是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贏官司支付律師代理費。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支付較少的代理費或不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后委托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有哪些分類?
風險代理:分為部分風險代理和全風險代理
部分風險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師費用后,再根據結果按比例支付律師費,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風險代理。
全部風險代理: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與律師協商,一般根據案件結果按比例收費,一般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
哪些案件可以做風險代理?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較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較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